反法典化思想只有少数学者坚持。
也就是说,尽管警方运用人工智能可以大大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的效力,但基于保护社会大众隐私权的目的,需要将警方运用人工智能定位和识别的活动视为搜查,并要求事先申请搜查令。正如美国知名科技博客小发明(Gizmodo)的高级评论员乔治·德沃尔斯基所言,当下的人工智能尚处于婴儿期,它们仍是我们可以看到其成果的无形算法,而不是生活在我们世界中的有形机器人,人工智能仍依赖于编程者,最终,它们仍是提供协助而非取代。

这引起了公众和隐私保护组织的担忧,一旦有了监视和数据存储设施,用来实现其他企图的诱惑是无法阻挡的。司法机构有助于事实调查,但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诉求时才能做出反应。可见,美国学者十分关注人工智能涉及的宪法问题,就人工智能是否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展开研究,重点讨论并肯定了人工智能的言论自由权利。然而,在人工智能作为工具体的意义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无疑是人类的个体及其组合体——法人等,人工智能体至多对这种主体的法律责任产生认定上的影响,而不存在人工智能本身的法律责任问题。可见,从工具体和意识体两个视角研究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其实是分别对当前发展阶段的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未来的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观察。
第三,算法会大大降低使用武力决策过程的可解释性和透明度。当然,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行政管理及其法律系统立足于本州实际,彼此不尽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法律冲突,相比之下,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自上而下的统一法制,对并不局限于地域的人工智能运用,可能更有利于管控。陈金钊:《筒析中国古代法典疏简的思想》,载《史学月刊》1994年第5期。
(30)同前注①,罗杰·伯科威茨书,序第2页。如是,便没有必要赋予法典化太多的意义,直接用逻辑、理性及法律价值定义法典就够了。(24)同前注③,穗积陈重书,第5页。人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法典的命运系由阐释者所决定。
(79)法律渊源的混乱、社会转型、法治建设的需要等,要求法律法典化,然而,即使是再法典化也难以统一法源。法典是体系思维的产物。

甚至法典化的部分支持者过度迷信法典,有法典颁行就声称在相关领域进入了法典时代。然而,目前言谈话语中的法典化,仅是法律形式的改变,而就法典对法治现代化的意义、地位、目标等思索不够。(76)同前注①,罗杰·伯科威茨书,第46页。(33)一些学者发现:当前单一的法典化道路并不是明智、理性或者科学的选择。
确实没有必要把所有的法律都制定为法典,特别是没有必要匆忙将有些还不成熟的领域(如没有支撑学科体系的核心概念、基本原理不清楚,学科交叉覆盖面较大的领域)的法律上升为法典。②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法典不能是抽象的理性建构,而是要适用于所有人的具体的规则。有学者以民法典为例开展了解法典化研究。
(三)再法典化的构造原则 再法典化是基于现行法缺陷的再创造。经常被援引的是萨维尼对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批判。

(78)同前注⑥,玛丽亚·路易莎·穆里约文,载前注⑥,许章润主编书,第69页。二是根据先破后立的方式重新编纂。
关 键 词:法典化 反法典化 解法典化 再法典化 法律拟制Codification Anti-Codification De-codification Re-codification Legal Fiction 法典是逻辑与科学思维的馈赠。(57)同前注(12),邢钢文。法典对安定性有较高要求,因而社会关系变化较快以及复杂领域,都不适合以法典形式表达。法律法典化的主要理由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法典扼杀了法律的弹力。(71)然而,目前的法典化,究竟是在后现代基础上寻求新方法的努力,还是对现代法治的还原,可能是一个重要问题。
(45)其实,不仅民法典面临着解法典化命题,而且其他法典都面临解法典化命运。法典不能自动施行,而需要人的理解与阐释。
在法典化蔚然成风的背景下,这样的提醒是必要的:采用抽象概括的立法方式,虽然能够达到很大程度的法律稳定性,并使调整内容具有一般的公正性。在立法上不仅造成了刑法内在和外在体系的阻隔和破坏,而且选择单一的立法技术也容易出现问题。
法律一般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因为是反义使用,所以单列一部分很难布局。
(42)因而,从法典迷信中走出来是必要的。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学立场容易导致法典万能的思想。法律法典化多指第二种方式。对文本来说,单行法规也不能一人一事一法。
一般来说,再法典化呼声源于原有法典存在问题,诸如法律的相互矛盾冲突以及重复立法是引发再法典化的主要理由,但也不能排除法律移植意义上再法典化。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专门负责教育立法的领导同志曾经多次在学术会议上谈到教育法法典化的实践需求,并指出:教育法的法典化对推动教育法律规范的科学化及依法治教事业的开展至关重要……从体系化到法典化是教育法体系发达完善的必然过程。
从总体上看,法典编纂的目的是依据各种政策而确定的,而略观自古以来各国的立法史,并将其分类,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五种政策:第一,治安策略。法典是法律的典范文本,人们对法典寄予厚望。
在实践中,法典运用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这更助长了反法典化思想。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典是用重振法律的办法恢复罗马帝国的领土和权威,就是想用法律征服世界。
法典化与法律的体系化或发达的部门法教义学密切相关。对法典化、反法典化、解法典化、再法典化语用的分析,能帮助人们全面认识法典化及其意义。法律自主性是法治实现的方法理念,即使是科学性也不能随便替代自主性。多数法律学人相信有法典比没有好。
(73)从后现代对法治的解构看,活法的观念是正确认识法典化法律的重要工具,再精美的法典也不过是文本,时刻面临着非理性、碎片化、个案裁量等因素的解构。(20)同前注③,穗积陈重书,第7页。
在法典化走出了汇编模式后,法典规范、原则、概念、价值、权利、责任方式等的体系化成为主流话语。只有满足上述法律特性或要求的法律文本才能被称为法典,法典亦成为标准化的制定法。
一个法律体系可以由一些简单要素推导出来。对法典化的解构并不可怕,关键在解构之后的意义塑造。